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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起杨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记者 李蕊 实习生 马启凤  摄影: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次  [打印] [关闭]

日前,记者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获悉,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杨凌示范区出台了《杨凌示范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从1月18日起,除重大庆典活动外,杨凌示范区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对随意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将视情况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待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Ⅱ级及以上级别启动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及焰火燃放活动应予以取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指出,允许以环保型电子鞭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燃放环保型电子鞭炮时间为当日8时至22时,燃放地点不得位于声音敏感区及重点安防场所。《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