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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环罚字〔2017〕5号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000220530513M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220530513M
法定代表人: 郭建功
详细地址: 陕西渭南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70﹟
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17年8月8日—11日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通过连续3个夜间4个点位各7时段的监测(4个点位:东门、南门、北门、冷却塔;7个时段:23:00—0.00、0.00—1:00、1:00—2:00、2:00—3:00、3:00—4:00、4:00—5:00、5:00:—6:00)。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8月8日—11日4点位84个时段中有55时段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其中8月8日—9日28时段有11时段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最高排放浓度0.190㎎∕m3;8月9日—10日28个时段22时段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最高排放浓度0.256㎎∕m3;
8月10日—11日28个时段22时段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最高排放浓度0.273㎎∕m3,超标127.5%,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限制,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违法行为有渭南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渭环监(废气)字(2017)第021号、第022号、第023号〕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7〕6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9月22日依照你公司申请在市环保局组织了听证,我局认定你公司应当执行《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改扩建双甲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限制之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帐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鸿林 电话:2158344
地址: 渭南市环保局 邮编:7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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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