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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8-01-02  来源:渭南市环保局  作者:  摄影: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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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环罚〔2017〕2号


陕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28YWX4

详细地址:大荔县城关镇

2017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渭南环保世纪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出口氨氮排放超标(浓度16.95mg/L);废水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以上事实,有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之规定,《污染原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7月13日,你公司送来《陕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关于对“大荔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等问题的报告》(陕环建司〔2017〕11号),对废水排放超标等原因进行陈述、申辩。其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污染原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陆万玖仟伍佰壹拾肆元整(¥26951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帐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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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