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临环罚〔2017〕25号
渭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临渭区人民办张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晓
社会信用代码:610500100007617
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我局于2017年8月7日给该单位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书,至今未缴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临环罚听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排污费(77575.33元)3倍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伍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渭区农业银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渭区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