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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潼关县环保局  作者:  摄影: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次  [打印] [关闭]

 潼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环罚决字〔2017〕010号

 

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2100000405

组织机构代码证:67792855-6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潼关县安乐镇蒿岔峪 

法定代表人:闫青生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德兴7号库坑口矿石堆场内有部分矿石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字(2017) 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回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渭南市临渭区农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   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60日内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