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环罚决字〔2017〕010号
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2100000405
组织机构代码证:67792855-6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潼关县安乐镇蒿岔峪
法定代表人:闫青生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德兴7号库坑口矿石堆场内有部分矿石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字(2017) 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回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渭南市临渭区农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 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60日内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