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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天合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潼关县环保局  作者:  摄影: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次  [打印] [关闭]

潼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环罚决字〔2017〕008号

 

潼关县天合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22100000761

组织机构代码证:55215828—7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潼关县城关街道办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姚振西

365bet官网备用网站于2017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出水口的水进行采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口的污水监测结果显示氨氮29. 93毫克/升,超标24. 93毫克/升,超标4. 986倍。

以上事实有渭南市环保局监测报告、渭南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2017年8月4日《以潼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潼环罚告字(2017) 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肆佰零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曰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渭南市临渭区农行

户   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 (预算外)

账 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或者365bet官网备用网站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