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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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环保局 | 咨询电话 | 0913-2158135 |
| 责任单位 | 渭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2158583 |
| 办事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渭南市环保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
| 申报条件 | 全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转移的 | ||
| 办理材料 |
1.《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登记表》 2.《渭南市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校验副本核对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新进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表》 5.转移危险废物须提交查验承担运输作业工具的《危险品准运证》及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 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须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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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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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 ||
| 备注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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